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389号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6。
法定代表人:吴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麦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业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毕洁帅。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麦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