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3748号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3。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芳,女,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4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县鑫莹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64HWYY6R。
经营者:吕正金。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鑫莹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