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5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宝岛光学有限公司华阳店,住所地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正东中街202、204号。
负责人:王伟。
被告:四川省宝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宝岛光学有限公司华阳店、四川省宝岛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