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690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考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H,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12幢5-办公5。
法定代表人:彭云华。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重庆考锐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花亦浓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亦浓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