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初57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兆壁,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兆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兆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前原告变更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BOLON”(第3192360号)、“暴龙”(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明确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诉讼维权。
2019年2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小温的幸福超市5”大量销售侵害原告上述商标的眼镜,遂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字样宣传销售并非暴龙品牌的眼镜,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温兆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1、(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8号公证书,欲证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对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及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
2、(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7号公证书,欲证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对3192360号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及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
3、(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欲证明3192360号商标是驰名商标;
4、(2019)川国公证字第47608号公证书,欲证明温兆壁存在侵权的事实;
5、拼多多平台披露的邮件,证明温兆壁店铺主体情况;
6、商标授权书与声明,欲证明本案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形式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因温兆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审查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如下商标专用权:“暴龙”(第318666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玻璃眼镜、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BOLON”(“BoLon”)(第319236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玻璃眼镜、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8月10日2019年3月1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上述商标许可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约定授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级法院等履行维权职责。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总局认定“BOLON”在”太阳镜”商品上的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22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在公证员白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罗文敏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在“拼多多”网站主页,在搜索栏输入“暴龙太阳镜男士高清偏光驾驶墨镜复古男士蛤蟆镜可配近视太阳眼镜”的关键词进行搜索,进入店名为“小温的幸福超市5”的网店,在该店铺购买了眼镜一副(拼多多网生成订单编号:190322-103154320391875)。
2019年3月26日,李杨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6号SAC四川航空广场一楼丰巢自提柜,李杨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随即李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首先对取得的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打开外包装,逐一拿出里面的眼镜等物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张),最后将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后装入封存袋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李杨保管。
案涉产品购买价格为270.2元,公证网页上显示案涉眼镜已拼25件。
庭审中,本院对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内有眼镜布、眼镜袋、眼镜夹、说明书、测试卡、皮质的眼镜盒、纸质眼镜盒,纸质眼镜盒里有眼镜,且该眼镜用塑料袋包装,经过比对,取证的商品在皮质、纸质眼镜盒、票据、说明书、透明塑料袋上、眼镜的镜片、镜腿的内外侧上都使用“BOLON”标识,与原告的“BOLON”标识相同,中文暴龙体现在说明书内部,与原告的“暴龙”标识相同,案涉眼镜镜腿一侧有一串防伪码,经本院登录暴龙眼镜官方验证微信公众号查询,核查结果为案涉查询的防伪码不存在。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了注册证号为第3186667号的“暴龙”商标和注册证号为第3192360号“BOLON”商标,其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暴龙”、“BOLON”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第9类的眼镜、太阳镜、眼镜盒、眼镜架、玻璃眼镜等,均在有效期内,因此,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中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授权爱亦锐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可针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上述约定,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间依法可以对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权利主张。
温兆壁未经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小温的幸福超市5”店铺上销售使用“暴龙”与“BOLON”注册商标相同的案涉太阳镜,经查询案涉太阳镜并非官方生产、销售的,故温兆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请判决温兆壁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温兆壁的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温兆壁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商品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拼单记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9000元(包含合理开支)。
温兆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兆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包含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温兆壁负担50元,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