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229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美胜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5幢1,注册号500112606905564。
经营者:彭美胜,女,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美胜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