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928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