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11号 原告:文英,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涛,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杨正,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文英与被告郭强、杨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文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