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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振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振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振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5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振才,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振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为558.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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