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439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美淘丰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2#-2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冬。
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铁西五委。
法定代表人:陈广胜。
被告:安阳旺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安楚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永社。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区美淘丰食品商行、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安阳旺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