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5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毛毛雨儿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谢小毛,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毛毛雨儿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