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90号 原告:胡志勇,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绿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坑尾村坑尾工业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志勇与被告晋江绿地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胡志勇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19日以其与晋江绿地鞋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志勇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骏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