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0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5号1-1门脸房。
经营者:冯俊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