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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振、宫亚立等与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88号
案件名称张兴振、宫亚立等与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兴振;宫亚立;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隆化县创惠科技有限公司;孙亚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8号 原告:张兴振,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宫亚立,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利民小区1幢10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显春。

被告:隆化县创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3-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

被告:孙亚平,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张兴振、宫亚立与被告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隆化县创惠科技有限公司、孙亚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张兴振、宫亚立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振、宫亚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振、宫亚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兴振、宫亚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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