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13号。
经营者:应杏雪,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