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热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区兴隆三路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日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淑芬,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热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淑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热田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从不同企业购入不同的零部件组装而成,其中被诉侵权产品是从佛山市南海区骏广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骏广五金制品厂)购买,并非该公司生产,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一、二审法院应将骏广五金制品厂追加为被告。
热田公司现申请追加该制品厂为被告,以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热田公司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热田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注册信息均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五金制品、电器及其配件;
其对外宣传和联系业务所用的名片上也标识其经营范围包括专业开发生产“TYJ50系列同步电机”等。
(2017)粤江江海第9871号公证书证实热田公司拥有自己的生产车间并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
热田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骏广五金制品厂送货单时间跨度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邱淑芬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2017年10月19日之后,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骏广五金制品厂。
热田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骏广五金制品厂送货单没有显示产品的单价和金额,无法与其提交的付款方为梁国荣,收款方为胡建民、韦锦源和黄允泽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对应,且收款方无法与骏广五金制品厂对应,不能证明其所称的“18自动线架”即为被诉侵权产品。
骏广五金制品厂并非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热田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应将骏广五金制品厂追加为被告,并申请追加该制品厂为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热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热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