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22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肖中桂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普自村二组一层12、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K8Y7Y5P。
经营者:肖中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肖中桂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送代理人何丽、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肖中桂日用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肖中桂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肖中桂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肖中桂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