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14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红星通讯器材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103室。
经营者:岳国富。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红星通讯器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