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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奥之健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32950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奥之健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奥之健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950号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奥之健体育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592243351。

经营者:何醒,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建设银行集体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0************764。

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奥之健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被告提供了案涉产品合法来源的单据,原告核实确认该情况后,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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