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泉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金石五金机电城D-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L31T6X。
法定代表人:叶清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泉顺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