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暖绒玩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富民街南侧(杭西综合楼)5号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扬州市西湖镇朱下工业园扬州暖绒玩具厂马磊收。
法定代表人:马磊,系该厂投资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暖绒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于2019年12月9日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