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463号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创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B3栋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RFL7D。
法定代表人:周宏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创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