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民初1676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信仿家具城。
经营地址: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4号。
经营者:何立玲,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信仿家具城侵害商标权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被告保康县信仿家具城的经营者何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害第811497号、第10729521号、第14551616号、第21007804号等“南方”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铺招牌中带有“南方”相关文字标识;
2.判令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新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与“南方家居”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述四个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中第811497号(南方牌)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沙发、家具。
2010年“南方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南方”、“南方家居”系列图文标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因此,“南方”“南方家居”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被告在其经营的家具店字号及门店招牌中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简称及“南方”系列注册商标,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家具是原告“南方”旗下系列品牌的商品,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更换店铺招牌,保康县信仿家具城已经由原名称保康县南方家具城变更为现名称保康县信仿家具城,当庭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保康县南方家具城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并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在保康县没有南方家居专卖店,被告不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九十年代,被告所在的保康县的家具经销商从位于南方的广东购进家具,即口头传开了“南方家具”称谓,“南方家具”的说法由此产生,九十年代,襄阳市前进路也出现了南方家具大市场的招牌,被告使用“南方家具”不是基于原告的注册商标“南方家居”,并没有攀附原告的主观故意。
3.原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变更了名称和店铺招牌。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商标注册及发展情况原告于1996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沙发、家具,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1月27日。
2001年和2004年,该商标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该商标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
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第10729521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6月13日。
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核准注册第14551616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床(家具)、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蜂房、床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
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二)原告企业及产品发展、宣传情况1998年9月28日,原告经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为沙发、家具制造、批发零售等。
2012年至2016年,原告连续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4年-2016年,原告连续被四川省质量协会评为“四川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
2014年至2016年,原告连续被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程序评价协会授予企业信用AAA级(诚信示范企业)等级;
2014年至2016年,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原告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
2014年、2015年、2017年,原告“南方”牌家具、沙发等系列产品被列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201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原告南方牌沙发、南方牌家具系列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6年原告产品“南方”牌家具被列入2015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2016年,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南方牌家具认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7年10月,原告沙发、家具产品被列入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有效期至2019年10月;
201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原告的南方牌家具、沙发“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证明原告在2014年至2016年度期间所生产的南方牌沙发、家具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3名;
2018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授予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证书”。
原告提供的各地区经销商数量和销售比例显示:截至2016年底,其在华中地区经销商数量为122个,销售比例为21.93%;
2014年至2016年在四川省原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为前三名。
原告提供的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显示:2018年,其在湖北××、××、××、××等地均有加盟店,在襄阳城区、老河口、谷城有加盟店。
原告企业报告显示:2015年度网店有南方家居京东旗舰店、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南方家居官网;
2016年度网店有天猫南方家居旗舰店、苏宁易购南方家居官方旗舰店、京东南方家居官方旗舰店;
2017年度网店有南方家居网站、南方家居苏宁易购旗舰店、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南方家居京东旗舰店。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28日,原告在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CCTV-3发布南方家居宣传广告。
2014年至2019年,原告先后在凤凰、新浪等互联网网站、湖北省高速公路级其他省份高速公路、家具主流刊物及重庆网报等报纸、腾讯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广告。
(三)原告公证证据保全情况2019年1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受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湖北省××市保康县××路被告所经营的店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购买产品费用45元。
公证书内所附照片显示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为“南方家具城”,经庭审比对,该招牌上突出使用了“南方”中文文字,与原告第10729521号“”、第14551616“”、第21007804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南方”文字相同。
(四)被告成立及经营情况被告经营店铺于2006年5月18日经湖北省保康县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者何立玲,登记字号为保康县南方家具城,经营地址为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经营范围为家具、装饰材料销售。
2019年5月9日,保康县南方家具城变更名称为保康县信仿家具城,将店铺招牌“南方家具城”变更为“康美家具城”。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0729521号“”、第14551616“”、第2100780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南方家俱”系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依法应受保护。
结合原告在家具行业品牌知名度较高、所获荣誉证书中对原告家具品牌亦表述为“南方牌”等情况,上述三个商标虽为图文商标,但“南方”文字在商标整体结构中比较突出,本院认定被告店铺门头招牌上所突出使用的“南方”文字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称“南方家俱”及上述三个商标均构成近似;
原告第811497号“”商标中虽然也有“南方”中文字样,但该商标整体以图形为主,“南方”文字部分较小,故被告店铺门头招牌上所突出使用的“南方”文字与该商标不构成近似。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门头店招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南方家具”从事家具销售商业活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产生误认、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所处区域位于山区乡镇、经营规模不大、原告维权取证支出了必要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康县信仿家具城的经营者何立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保康县信仿家具城的经营者何立玲负担950元,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