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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成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968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成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成汽车配件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968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嘉成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三桥成长汽配欢乐港23-1-01号。

经营者:陈玉福。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嘉成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蓝星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蓝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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