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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清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844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清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清美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84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清美服装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梦晴。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凯森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清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麦凯森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凯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麦凯森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凯森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麦凯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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