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2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 WAI MAN 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城,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街XX号XX广场XX座XX层。
经营者:蒋宝川。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商铺。
经营者:蒋汉品,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XX居XX单元XX楼。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城、西安市灞桥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因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店已当庭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原告遂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150元,应退还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150元,另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