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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6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3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注册地址大庆高新区大庆商城程宇广场1、2层A5区GS-2号。

经营者:唐召慧,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经营业主。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欲与被告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大庆高新区宝平鸭货店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姜雅文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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