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97898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美芳,住所地陕西省50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住所地15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贺斌。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美芳、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