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47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532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001310151236。
被告:贵州老街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栋1单元29层4号(花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敏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老街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