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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毫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370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毫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毫利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137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

经营者:张增产。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剑南春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剑南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剑南春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剑南春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剑南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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