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853号 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62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林盛昱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
经营者:徐开勤。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林盛昱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