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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凌俊宁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67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凌俊宁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凌俊宁小吃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67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凌俊宁小吃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马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张裕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凌俊宁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烟台张裕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烟台张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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