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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小刘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920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小刘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小刘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920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园君逸M23。

经营者:刘小兵,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小竹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小竹签公司负担。

其余589元,退还原告小竹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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