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成菊,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