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56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刘书勤粮油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蔬菜交易区。
经营者:刘书勤,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居XX号楼XX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刘书勤粮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