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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陕西四达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陕西四达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陕西四达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09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四达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经营者:曹柏林。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陕西四达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蓝星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蓝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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