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4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志勇,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志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