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5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超一百货用品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庄新村1号楼1102。
经营者:宋莹莹。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超一百货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超一百货用品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