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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春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民初40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春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侯春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4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春银,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春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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