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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42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共和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赵爱玲。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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