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5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邦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东首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3。
法定代表人:庞贵焦,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汶上县邦金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