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41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百联万张百货店,住所地:嘉祥县万张镇驻地。
经营者:刘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百联万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