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昭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4刑初870号
案件名称周昭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昭泽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87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泽,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林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泽在同案人“肥哥”(身份不明)的指使下,向同案人周某生(另案处理)承租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居委东扬路一巷3号楼房的一、二楼层作为存放非法制造的卷烟标识的仓库。

同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泽为帮助同案人“肥哥”运载非法制造的卷烟标识,联系到同案人吴某进(另案处理),由其驾驶牌号为粤D*****的江淮牌白色货车到胪岗镇泗黄居委一加油站装载1批非法制造的卷烟标识后,同案人吴某进再雇佣同案人呙某林(另案处理)驾驶该货车,在同案人“肥哥”的陪同下将该批非法制造的卷烟标识运载至上述仓库存放。

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仓库,现场抓获同案人呙某林,并扣押到假冒“双喜”“中华”“牡丹”“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共10,860,900张,以及牌号为粤D*****的江淮牌白色货车1辆等物品。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清单,发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材料,租赁合同,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和同案人呙某林、周某生、吴某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泽明知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周某泽参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以上,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泽参与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以及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泽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患有慢性肾病需要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等实际情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