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39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海娟烟酒门市,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常于村。
经营者:林新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县海娟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和反诉,不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