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28号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128号昆明城投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CNMX7T。
法定代表人:CHUYIBIN(褚一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双洋镇亨龙家庭农场,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百种畲村隔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22139C。
经营者:汪亨龙,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0319227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双洋镇亨龙家庭农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