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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海、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案件名称孔德海、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德海;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海,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邵边小学东门友利小区10号G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龙焯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孔德海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孔德海于2020年12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其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月19日对本案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孔德海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德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4月27日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贯美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本案按孔德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孔德海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判观点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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