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9478号原告:任雯敏,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哲轩意通讯产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1号龙胜手机市场四层4C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K。
经营者:陈寒江,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雯敏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哲轩意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75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