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0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孝,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孝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