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刚,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袁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苏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清湖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云米公司诉称,其享有合法有效的第201720967696.4号专利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2。
清湖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花生净水器”产品。
云米公司已委托其代理人通过武汉苏宁的实体门店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并取得了武汉苏宁出具的销售发票。
通过将上述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上述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云米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本案中,武汉苏宁为一家住所地在武汉的销售公司,未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云米公司也未要求武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云米公司已经清楚认识到武汉苏宁不是适当的被诉侵权主体。
清湖公司与云米公司的住所地都在广东省佛山市,清湖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或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假定清湖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被判成立,判决的执行也将在清湖公司住所地进行。
因此,不论从便于案件调查、审理角度考虑,还是从便于案件执行角度考虑,以及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考虑,选择清湖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或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云米公司未作答辩。
武汉苏宁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本院认为,首先,云米公司虽未要求武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但云米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武汉苏宁立即停止侵害云米公司享有的ZL20172096769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云米公司认为武汉苏宁是适当的被诉侵权主体。
其次,云米公司上诉提出,从便于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件执行、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等角度考虑,清湖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或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以上上诉理由不是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最后,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云米公司指控武汉苏宁在武汉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清湖公司制造,且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武汉苏宁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清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涉案专利 “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967696.4)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制造者;
销售者;
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法律问题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