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3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九牧厨卫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北段。
经营者:刘芳超,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勇,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九牧厨卫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